美章网 资料文库 统计方案范文

统计方案范文

统计方案

统计方案范文第1篇

一、调查范围

县境内符合《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的各类湿地,包括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盐沼湿地、人工湿地以及河流、水库、塘坝、灌渠湿地等。

二、调查内容

1、湿地的类型、面积和分布,以及土地权属、隶属关系。

2、自然环境状况,包括位置、坐标、海拔高度、地形、土壤、气候、水文。

3、野生动植物情况,包括重要陆生和水生湿地脊椎动物的种类、分布及生境状况,植物种类、分布面积、分布和生境状况以及植被状况。调点为国家一、二级或省级保护动物、湿地特有野生动植物、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物种、环境指示种或生态关键种。

4、湿地受破坏或威胁的现状及主要威胁因子,受威胁的预测。

5、湿地功能效益、周边乡镇社会经济情况,以及湿地资源在农业、交通、水务、旅游、工业等方面的开发利用情况。

6、湿地保护和管理现状。

7、加强与完善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建议。

三、调查时点

调查时点以2011年12月20日零时为准,年度资料以调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四、调查层次

1、宏观调查。主要调查湿地类型、面积和分布情况,通过数据汇总获取相关数据。进而获得全县湿地资源信息。采用以遥感为主的3S技术,分析湿地现状,判断湿地类型,并采用GPS实施辅助定位。

2、典型调查。鉴于我县湿地面积占全县国土面积比重较小,分布零散,因此采用典型抽样方法进行调查,旨在掌握各个湿地的保护、开发、受威胁和管理情况。具体方法包括湿地的踏勘和典型数据的收集等。此次调查,除类型、面积和分布等宏观因子外,其他内容均采用典型调查的方法进行。

五、实施步骤

1、调查准备阶段(2012年1月10日——2012年2月20日)

成立机构,制定方案,聘请专家,培训调查人员,收集相关资料。

2、调查实施阶段(2012年2月21日——2012年3月20日)

判断卫星遥感数据、实地检查验证、湿地面积统计,自然因子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湿地保护、开发、受威胁和管理状况调查。

3、数据汇总阶段(2012年3月21日——2012年4月20日)

汇总处理调查数据,编制《县湿地资源调查报告》,绘制县湿地资源分布图。

4、结果运用阶段(2012年4月21日——2012年6月30日)

根据省市要求和调查结果,印发《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决定》;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同时根据保护和开发需要,提出全县新的湿地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小区名录,编制保护规划,抓好建设管理。

5、总结检查阶段(2012年7月1日——2012年7月15日)

由县湿地资源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县级相关部门此次调查和结果运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召开总结会议,通报任务完成情况,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组织机构与职能分工

1、组织机构。为保证此次全县湿地资源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成立县湿地资源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县长

副组长:县林业局局长

成员:县环保局局长

县统计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水务局局长

县城乡规划局局长

县文物旅游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黄河河务局局长

城关镇镇长

秦东镇镇长

成员:县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城乡规划局、文物旅游局、气象局、黄河河务局、城关镇、秦东镇。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

2、职能分工。

各乡、镇政府:负责调查区域内湿地资源及保护、开发利用情况。

县经发局:负责调查湿地周边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和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情况。

县林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个调查活动。负责判断卫星遥感数据,调查沼泽湿地、盐沼湿地、湖泊湿地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汇总调查资料,起草湿地资源调查报告,绘制湿地资源分布图。

县环保局:负责调查湿地受威胁情况以及污染破坏原因分析。

县统计局:负责调查湿地周边乡镇经济社会状况,配合林业局起草湿地资源调查报告。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县1:5万地形图、全县卫星遥感数据资料。

县水务局:负责调查河流、水库、塘渠道湿地和水产养殖湿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情况。

县农业局:负责调查种植业相关湿地的保护、开发利用情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全县相关功能规划。

县文物旅游局:负责调查各旅游景区内湿地的保护、开发利用情况。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相关气象资料。

黄河河务局:负责调查所辖范围内湿地资源及保护、开发利用情况。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行湿地资源调查的重要意义,尽快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抽调精兵强将,明确工作重点,迅速开展工作,确保调查任务圆满完成。

统计方案范文第2篇

依法实施节能监督管理、开展节能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为此,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扎实地推进此项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公共机构加强能源使用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依据,科学、完整、统一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体系。强化责任、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保障。

二、做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统计对象。全市各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即市本级的公共机构能耗调查由市直各系统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统计方法。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实行“系统归口、分级负责”方法进行。并按时限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各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的时间为:季报为每个季度结束当月日前,统计报表报送时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自年月起执行。年报为统计年度的次年月日前。《单位基本信息表》《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表》为基础表,由全市各公共机构填写,并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为综合表,由各部门负责汇总填写,并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各公共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执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和编码。不得随意改变报表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统一编码,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报表中增加个别指标。

(五)各部门要尽快完成年的能源资源消耗专项调查统计汇总工作。

统计方案范文第3篇

为了全面摸清我镇项目建设情况,真实准确地反映我镇镇域经济面貌,为实现我镇创争目标打下坚实基础,特制定如下项目建设统计实施方案。

一、项目建设统计调查的范围

凡在我镇区域内从2010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的工业项目、农业项目、三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这次调查的范围。

二、项目建设统计调查的主体

镇统计站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统计调查,全面指导各村(居、社区)及项目单位的统计业务;对收集的统计调查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并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文书具体负责所辖区域项目建设统计调查任务。项目建设单位统计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

三、项目建设统计调查的要求

结合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镇政府将按行政区域划分对各单位定期开展项目建设统率调查。在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分别进行为期一周的统计调查。对当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项目建设进行全面调查统计。为了突出重点,实行工业园建设项目确定专人负责按月实施统计调查,并及时上报。村(居、社区)实行有项目及时上报与定期调查相结合。

四、项目建设统计调查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项目建设统计工作的领导,镇成立了“花岗镇项目建设统计工作领导组”,镇长程潭同志任组长,分管副镇长桂斌同志任副组长,程光阳、贺向东、胡冠宇为成员,各村(居、社区)文书及项目单位统计员为具体责任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统计任务,确保做到“不重、不漏、不瞒”。

统计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复、矛盾。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

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四)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方案范文第5篇

一、目的意义

国家、省市全面开展服务业重点单位调查,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完善统计核算。从全省统计核算情况来看,服务业重点调查单位的经济总量已占相关服务业行业经济总量的85%。作为国民经济核算基础资料,服务业重点单位调查数据将为准确核算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提供重要依据。

2、有利于完善基本现代化相关指标监测。准确把握服务业分行业经济发展现状,可为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中的相关指标(服务业占GDP比重,文化产业占GDP比重等)提供可靠数据。

3、有利于推进区域经济结构转型。通过服务业重点单位调查,深入了解服务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及时跟踪服务业发展动态,科学评价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成效,促进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构建。

二、实施范围

根据《省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精神,服务业重点单位联网直报工作的统计调查范围为: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以上的企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12个行业门类中的32个行业大类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投资收益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管理机构、投资与资产管理法人单位,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年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服务业法人单位。

三、调查内容

调查表分年报和定期报表,涉及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问卷调查等方面内容。

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调查指标包括调查单位详细地址、登记注册类型、企业主要经营情况和控股情况等。

2、财务状况:调查指标包括存货、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利润、税金、从业人员数及构成、工资总额及构成等。

3、经营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方式获取企业资金来源、外部政策、经营收入、经营成本以及单位预期等经营发展指标资料。

四、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4月底前)

根据统计制度和国家、省、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调查方案,指导全区有序开展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调查工作。方案中明确实施程序、工作要求和人员分工,切实保障工作的到位。

2、组织实施(5-7月)

(1)开展名录核查。各镇、开发区、街道按照省、市要求,认真核点单位基本信息,组织各单位填写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各地将确定的单位名单报区服务业办公室审核,初步核查结果在5月10日前反馈到区统计局。6月底前进行二次核查,进一步与部门名录、财税名录进行比对,查缺补漏,确保将符合标准的单位全部纳入统计。

(2)组织业务培训。6月上旬开展各镇、开发区、街道服务业统计人员培训,主要内容为数据采集平台综合单位的操作以及维护、企业数据查询与审核,为各镇、开发区、街道做好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工作奠定基础。6月中旬,开展分行业业务培训,根据不同单位类型明确相关报表调查内容和填报要求,以及网上数据填报、审核、提交方法、网报设备和环境要求等内容。

(3)开展网上直报。服务业重点单位网上直报采用省数据采集平台,实行年报和1-2月、1-5月、1-8月、1-11月四次季报报送制度。今年6月22日前要开展首次报送,上报过程中区及各镇、开发区、街道统计人员应做好直报业务指导工作,全面把握网上直报情况,及时督促企业做好数据上报工作。

3、整理分析(6月下旬-7月上旬)

完成首次服务业重点单位网上直报后,要及时分析整理我区服务业重点单位相关数据,进行行业结构、区域分布等内部构成比较,深入了解我区服务业发展特点,切实摸清我区服务业发展状况。

五、工作要求

1、领导重视到位。由区“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调查推进工作;区统计局、商务局成立推进工作组,对全区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调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调查工作。

统计方案范文第6篇

为推动统计公开透明、规范统一,国家统计局决定,今年9月20日举办第三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根据文件统计局制定的《市新罗区统计局第三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方案》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中城街道第三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方案。

提高对开展“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的认识

办好“中国统计开放日”是推动统计改革创新、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展现统计形象,维护统计权威,捍卫统计尊严,提高统计公信力。为此,各社区居委会、企管站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

活动主题

“中国统计开放日”的主题是:统计和您在一起

2012年开放日年度主题是:改革创新的中国统计

成立活动领导小组

活动内容

(一)向各社区居委会、企管站下发通知,要求各社区居委会、统计站、企管站认真开展第三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

(二)开展征文活动

结合省、市、区统计局征文活动,组织开展“我与统计共成长”(“我的统计情”)征文活动。

(三)开展宣传活动

1.加强业务培训。基层统计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统计站举办的培训及各类业务学习(统计站计划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组织大家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学习业务、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2、组织基层统计人员参加区局举办的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和统计继续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基层统计人员的技能水平。

3.深化“走基层、转作风、促发展”活动。组织统计站、企管站统计专业人员深入企业、调查点(户)、社区居委会面对面进行业务指导。

4.各社区居委会,统计站要开设宣传专栏、悬挂横幅张贴标语。

5.撰写统计公报,编印统计年鉴等资料

统计方案范文第7篇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服务全县社会经济“稳中求进、好中求快”总基调为主线,在巩固“统计基础规范年”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三个提高”,结合“四大工程”建设,按照“巩固、提高、拓展、创新”的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统计深化提高年”活动。

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省市统计工作会议精神,通过“统计深化提高年”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统计基础规范年”活动成果,深度挖掘制约全县统计工作实现大发展、大跨越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全县各级统计机构要通过“统计深化提高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深化统计基层建设、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统计服务体系建设、统计队伍建设、统计法制建设,大力实施科学统计,统筹推进各项统计改革和建设,积极构建组织体系完善、调查制度科学、技术手段先进、法制保障有力、队伍素质过硬的现代统计体系,促进全县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有新的提升,争取为加快建设东部区域中心城市做出更大贡献。

主要任务

(一)深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提高和完善基层统计组织体系。

一是继续加强县级统计机构自身建设。我县统计机构依照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当前统计部门业务职能增加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要合理调整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的比例,业务人员比例不应低于70%,最大限度保障统计业务工作的需要;要不断改善开展正常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所需办公场所、办公和信息技术设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等条件;要促进完善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保障统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是完善乡级统计垂直管理改革。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乡级统计垂直管理改革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乡级统计管理制度体系。加强专项督导和检查,争取在2012年实现乡级统计垂直管理模式改革上的有更大突破。

三是大力加强村级统计队伍建设。每乡镇(街道)要选择5-10个基础条件较好的村,要率先建立村级统计室,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并建立村级统计制度和基本统计数据台帐;加强对村级统计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村级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四是着力夯实企业统计基础建设。今年是“企业一套表”全面实施的决战之年,全县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所有“三上”企业的统计基础工作要进行一次“回头看”,在统计人员配备、微机和网络配置上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为企业一套表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深化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统计业务规范化水平。

一是修改完善统计业务规范化体系。县局各专业要对照《各科室业务工作规范化评定办法》文件的要求,并结合“企业一套表”改革的实施和推进,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统计站要对照《各乡镇统计站业务工作规范化评定赋分标准》文件的要求,建立完善乡级统计数据采集、加工、查询和数据质量监控等制度。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对象主要指标电子进度台帐和历史台帐,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统计报表、统计文件和统计资料要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指导村级统计逐步建立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2012年,争取有60%以上的村级统计建立主要经济指标进度台帐。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统计业务规范化考核监测体系。县局要进一步完善对乡统计业务规范化考核监测办法,加大对乡级统计机构平时业务工作进展情况的实时监测力度,考核监测的内容要包括统计标准管理、报表报送时间、报表质量、统计分析开展情况以及平时工作开展情况等,对乡级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考评要切实做到客观、真实、公平、全面。

三是要进一步强化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与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结合统计数据质量评审、统计巡查和统计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积极引导和不断推进部门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2012年,要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配合程度高,与政府统计部门业务联系紧密,机构人员比较健全的部门先行一步,开展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政府各部门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的目标。

四是要稳步推进企业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2012年,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行业,以及劳资、科技、服务业、农村统计等主要专业将全面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县局有关专业要以此为契机,制定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向企业延伸的指导意见,要根据“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包括调查单位确定和管理、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审核验收和数据加工汇总等业务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和要求,保证各项统计业务工作有序进行,确保“企业一套表”的顺利实施。

(三)深化统计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统计决策咨询服务水平。

一是要更新服务理念,强化三种意识。第一要强化服务意识,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牢固树立统计服务是统计工作第一要务的观念,将统计服务定位于搞大综合、出大主意、谋大战略、图大发展上来,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第二要强化创新意识,变低层次服务为高层次服务。要将服务的重心从主要反映数量、速度转到注重反映质量、效益上来,不断加大对综合资料的开发以及对深层次问题的调查研究力度,提高统计信息资料的及时反馈能力、统计分析的监测预警能力以及统计调研的辅助决策能力,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提供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的高层次服务;第三要强化责任意识,变事后服务为超前服务。要将统计服务贯穿于统计工作的全过程。推行“一二二制”工作法,即用五分之一的时间进行数据的搜集和汇总,五分之二的时间搞分析,五分之二的时间进行调查研究,使统计服务在事前决策、事中管理、事后分析研究中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是要强化素质培养,提高三种能力。第一要提高分析研究能力。要密切注视经济形势,紧密跟踪经济运行,加强对经济运行以及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要提高超前预测能力。要站在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高度,在工作中注重培养洞察力和超前预测力,不断增强对问题研究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更好地发挥统计的监测预警功能;第三要提高统计创新能力。要积极探索新的统计方法,运用先进的调查手段,增加新的统计内容,增强统计资料的可靠性和时效性;进一步加大统计调研力度,强化统计分析精品意识,从而提升统计服务效果。

三是要突出工作重点,做好五个服务。第一是加大统计信息分析力度,充分发挥统计监测作用。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及时向党政领导反馈各月、各季经济运行情况及相关动态信息,准确判断经济走势,敏锐捕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二是加大统计调研和专题分析力度,充分发挥统计参谋作用。围绕经济运行中的一些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撰写出一批选题准确、观点鲜明、分析深刻、量化特点突出的分析报告,为党政领导科学决策搞好服务;第三是拓展调查领域,充分发挥统计调查优势。围绕党政领导和社会关注问题,不断延伸调查触角,积极拓展调查领域,提升服务效果。第四是拓展统计服务领域,充分满足社会公众的统计需求。根据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需求,提供各类咨询服务;定期向新闻媒体反馈社会经济发展态势,做到电视有影,电台有声,报纸有文。第五加大普查资料的开发力度,充分发挥普查成果的社会效益。历次普查和专项调查所形成的数据资料都是极为宝贵的社会财富。只有加大普查资料的开发力度,才能充分发挥普查成果的社会效益,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四)深化学习型机关建设,切实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

一是要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要继续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开展创建以文明机关、文明科室和文明职工为主要内容的“三文明”创建活动。通过“三文明”创建活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努力培养工作负责、求真务实的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推进各项工作;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真实可信、科学严谨、创新进取、服务民生的统计核心价值观,增强统计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统计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是要切实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力度。要进一步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重点围绕四大工程和统计改革,在全县统计系统大兴学习研究之风,在深化“四读三研”活动的基础上,广泛开展“统计业务技能大练兵”活动。大练兵活动要以提高统计能力为主题,以打造复合型统计人材为目标,以提高业务技能为关键,通过加强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实务、计算机应用技能、统计分析与写作等方面内容的培训和学习,切实提高全县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统计业务技能,并建立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以学习促工作、以工作促学习的良性机制,造就一支具备科学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快速应对能力的高素质统计干部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需要。

三是要切实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从业水平。要结合企业一套表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做好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及统计从业资格数据库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持证上岗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乡、村和“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比例。2012年,要实现乡级政府统计人员和“三上”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达到95%以上,村级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70%。

(五)深化统计法制建设,切实提高统计工作保障能力。

一是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要结合“六五”普法活动,结合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等重要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三上”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普法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其配合推进企业一套表制度、联网直报的自觉性、主动性。2012年,要通过以会代训、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等方式,对“三上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一次统计法制教育。

二要切实加大统计执法力度。重点围绕“四大工程”建设,为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一方面要加强对“三上”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的巡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强化统计工作责任,促进企业统计工作的规范化。通过统计巡查活动,强化对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提高企业的统计业务水平,规范企业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另一方面,要以检查工业、贸易、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等专业数据质量为重点,开展对相关企业的统计执法检查,检查企业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是否规范合法,企业的统计数据是否全面、完整。

三是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县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统计法制工作机构,不断充实法制工作力量;要加强统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开展执法检查基本技能的训练,不断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管理,做好统计执法检查证换发核发工作;要完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统计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统计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有效地提高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强化统计执法监督,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案卷制作水平,全面推进全局业务人员全员执法的整体水平。

具体步骤

全县统计深化提高年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即动员启动阶段、全面提高阶段和总结验收阶段。

(1)动员启动阶段(2012年3月22日至2012年3月底)。按照全市统计深化提高年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县深化提高年活动方案,活动方案要做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可行。

(2)全面提高阶段(2012年4月至2011年10月底)。县乡和企业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活动,并根据自查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目标,明确时限。要把抓落实作为深化提高活动的关键环节,压死责任,拒绝理由,既看过程,更看结果,一项一项地解决,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1月至12月底)。县统计局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县局将以五个方面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科学、量化、便于操作的活动考评考核工作方案进行考核评定。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开展统计深化提高年活动,是今年全县统计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为确保此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县局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朋同志为组长,局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统计深化提高年活动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

统计方案范文第8篇

二、调查范围统计调查范围为河东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区县,对象为各区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符合调查条件城镇住户。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调查包括单身户,但不包括集体户中的单身者。调查分别以住户家庭及个人作为统计单位。

三、调查内容住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2、居民家庭住房基本情况;3、居民家庭就业情况;4、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5、居民家庭现金收支情况;6、居民家庭消费支出情况;7、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情况;8、居民家庭非现金(食物及服务)收入情况。

四、抽样方法及样本确定根据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样本抽选采用二相抽样与多阶段抽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一相样本(大样本)采用多阶段方法抽选:第一阶段抽取居委会或社区;第二阶段抽取调查户。抽样原理及调查方案由市城调局培训后另行印发。

根据第一相样本取得调查户家庭人口、就业人口、收入等辅助资料进行分组,从中按比例抽出二相样本(小样本),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日记账。各区县调查样本量的确定,按照抽样调查方法及原则,由市城调局考虑各区县代表性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五、样本轮换为了保证调查样本的代表性,缩短记账周期,减轻调查户负担,根据抽样方法制度规定,一相样本抽样调查每隔三年开展一次,为二相样本提供抽样框,二相样本(经常性记账户)每年轮换三分之一。严格执行换户审批制度。正常换户,各区县应及时上报市城调局批准备案。非正常换户,各区县要从严控制,需经市城调局批准后方可。掌握比例是:一相样本中确定的调查户换户率不得超过15%,每年经常性调查户换户率不得超过5%。

六、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住户调查统计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服从并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对党政领导宏观决策意义重大。对此,各区县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给予必需的人财物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统计局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抽调精兵强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区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局、民政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确保全市住户调查工作顺利实施。